早在公元前七世纪左右,管仲为齐国相,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他说:“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字里行间充满了对法治的信心。他凭借“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使齐国大治,“九合诸侯一匡天下”。
管仲不仅强调“以法治国”,同时也注意建设道德体系,使法治与道德教化相结合。他以“礼义廉耻”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体系,并且上升到关系国家存亡的地位,他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从管仲起,到韩非综合法家思想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历时已数百年。在这期间,法家的思想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成为先秦最具代表性的法理学。
《管子·小匡》记载:齐桓公向管仲请教治国之策,管仲答道:“昔吾先王周昭王、穆王世法文武之远迹,以成其名。合群叟,比校民之有道者,设象以为民纪、式美以相应,比缀以书,原本穷末。劝之以庆赏,纠之以刑罚,粪除其颠旄,赐予以镇抚之,以为民终始。”管仲说:从前我们的先王周昭王和周穆王效法文、武的远迹,已成其名。集合有德的老人,考察人民当中表现好的,树立典型以为规范。准备有格式的表券,使人民原原本本地填写。然后用赏赐劝勉好人,用刑罚纠正坏的;有的剪去头发,有的赏赐安抚,治理人民一定要始终如一。公曰:“为之奈何?”管子对曰:“昔者圣王之治其民也,参其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以为民纪,谨用其六秉;如是而民情可得,而百姓可御。”桓公说:“还要怎么办?”管子回答说:从前圣王治理人民,国分为三,鄙划为五,以安定人民居处,安排人民职业,用此为治民体制。还要严格谨慎运用“六秉”,这样民情就可以了解而百姓就可以统治了。桓公曰:“六秉者何也?”管子曰:“杀、生、贵、贱、贫、富,此六秉也。”管仲又在《管子·牧民》中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守国之度,在饰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仲在《管子·权修》中还说:“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导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曰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他是说,君王能够付出厚爱和厚利就可以亲近人民,申明是非和礼节,就可以教育人民。要以身作则引导人民,审定规章制度以防范人民,设置乡的官吏来指导人民。然后再用法律加以约束,用奖赏加以鼓励,用刑罚加以威慑。这样,百姓都愿意做好事,暴乱行为便不会发生了。可见,管仲从开始就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思想,并且将其和德治相结合,而且安排得比较周到,受到老百姓的认可和赞誉。
一、管仲法治的根本目的
管仲法治的根本目的是:法之立,在御民,民治则国安。在《管子·小匡》中记载:“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只要顺民心,立法行治,则民可御。他在《管子·权修》中专门有一段论述:“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也。欲民之可御,则法不可不重。”“法者,将立朝廷者也。将立朝廷者,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于不义,则民贱其爵服;民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法是用建立朝廷权威的,朝廷建立权威,不可不重视爵位。如果把爵位授给不义的人,人民就会轻视爵位。人民轻视爵位,君主就没有威信;君主没有威信,命令就不能推行了。“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法是用来驱使人民出力的。驱使人民出力,就不可不重视禄赏。如果把禄赏授给无功的人,人民就会轻视禄赏。人民轻视禄赏,君主就无法劝勉人民,命令就无法推行了。“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官不可不审也。授官不审,则民闲其治;民闲其治,则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则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法是用来使用人民才能的。使用人民才能,就不可不慎重地委派官职。如果委派官职不慎重,人民就背离其治理。人民背离治理,则下情不能上达;下情不能上达,人民怨恨君主;人民怨恨君主,命令就无法推行了。“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法是用来决定人民生死的,不可不审慎地使用刑罚。如果刑罚不慎,就会使坏人逃罪,好人蒙冤,就会出现杀无辜而赦有罪的事情,国家就难免被贼臣篡夺了。
从以上论述可见,法治关系到社会和国家管理系统。管仲在这里没有孤立的谈法,而是多方面的论证。特别强调建立朝廷权威、授爵服、重禄赏、授官职、慎刑罚的重要性。
二、管仲法治的具体措施
(一)法律公开。春秋以前虽已形成了法律条款,但并不公开,条款内容由贵族控制,人们无法知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据《尚书·吕刑》记载,周穆王时,授权司寇吕侯编写刑法,“作五虐之刑曰法”。“五虐之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属三千”。管仲打着先王的牌子,想在齐国推行自己的赏罚政策,必须将法律公开。《国语·齐语》“设象以为民纪”韋氏注:“设象,谓设教象之法于象魏也。”“象魏”是宫墙,“设象以为民纪”,就是把各种刑罚内容以图画的形式在宫墙里公布出来让人们知晓。这应该说这是一种新事物。(张荣明《管仲改革标志着齐国社会形态的转折》,《管子学刊》年第3期)管仲的法治思想是从“明君”治国的政体中提出来的。他在《管子·七法》中提出:明君要“不为爱亲危其社稷,故曰:社稷亲于戚。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与人。”意思是就是说“社稷重于亲戚”,明君不会为亲戚危害国家;“爱法高于爱人”,不会为爱其属民而违反法律。他把“法”看得比什么都重要。由此可见,他的“依法治国”的君权是建立在“明主”前提之上的。
管仲法制思想与以后的以商鞅为代表的秦朝的法家有实质性区别。秦法里,“力”取代了“德”,“法”取代了“礼”,其治国思路是“刑生力,力生强”(《商君书·说民》)而在管仲的思想中,“礼”和“德”具有比“法”和“刑”更根本的地位。因此尽管秦法家与管仲都主张实力政策,但前者是一种激进的、浮躁的“军国主义”的政策,而后者则体现出稳重、深厚的“文化主义”思想。是否实行法制是国家治乱的关键。管仲的以法治国思想是“明君”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其对国家长治久安的思虑,使以后的秦法家相形见绌。
(二)管仲的立法原则。
1.顺民心、察民情。《管子·牧民》中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又说:“令顺民心,则威令行。”管仲把顺民心与否提高到政权的兴衰和国家法的畅通的高度来认识。他同时指出:“民恶忧劳,我佚乐之;民恶贫贱,我富贵之;民恶危坠,我存安之;民恶灭绝,我生育之。”“故从其四欲,则远者自亲;行其四恶,则近者叛之。”他说:“故知予之为取者,政之宝也。”他把“予之于民就是取于民”的原则当做治国之宝,这是管仲的真知灼见。
管仲对民情也有深入的了解与认识。他在《管子·治国》中说:民富则“安乡重家”,“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就会“危乡轻家”,“凌上犯禁”,“则难治也。”同时,他还注意老百姓的收入差异并设法弥补。他说:“今也仓廪虚而民无积,农夫以鬻子者,上无术以均之也。故先王使农、士、商、工四民交能易作,终岁之利无道相过也。是以民作一而得均。”即今国家粮仓空虚,而百姓没有积存,农民卖儿卖女,其原因就在于君主没有办法均衡人们的收入。故先王圣王总是让农、士、商、工四民交换他们的技能和劳动,使他们每年的收入不要过于悬殊。
2.兴利除害。兴利除害既是管仲的立法根据,也是一般法治的职能。富国强兵是法治国主要目标,法治应为此做切实的保证。使农民专心于农,是富民富国的根本途径。“民事農则田垦,田垦则粟多,粟多则国富。国富则兵强,兵强则战胜,战胜者地广。”(《管子·治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所谓兴利者,利农事也;所谓除害者,禁害农事也。(同上)兴利包括的方面甚多,除害当时主要指禁末作文巧,禁民游食,禁私术泛滥。
3.公正无邪,一视同仁。《管子·七法》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治民一众,不知法不可。”他强调治理百姓不了解法规不可。法是对谁都一样的客观标准。这含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思。有法保证,社会就会有公道。“事则有常,民则可安。”“公法废而私曲行。”公法废弃而邪道风行,社会就不会安定。
4.信庆赏,严刑罚。管仲要求立法:“不为不可成,不求不可得,不处不可久,不行不可复。”(《管子·牧民》)他强调不强干办不到的,不追求得不到的,不立足不能持久的地位,不去做不可再做的事情。在此前提下,他强调严刑罚,“明必死之路”,“则民远邪”。向人们指出犯罪必死的道路,人们就会远离邪恶,不去干坏事。他同时提倡“信庆赏”,“开必得之门”,“则民轻难。”(同上)“信庆赏”就是向人们敞开立功的大门,使老百姓不怕牺牲的为你效劳。
4、警“四伤”,立“四经”
管仲在《管子·七法》中提出“四伤”并分析其危害,提出兴“四经”的方略,对治理齐国起了很好的作用,对历代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启迪。管仲说:“百匿伤上威,奸吏伤官法,奸民伤俗教,贼盗伤国众。”这里是说,宫廷里各种坏人伤害君主的权威,奸邪的官吏伤害国家的法制,奸民伤害风俗和教化,盗贼伤害国内的民众。他又说:“威伤则重在下,法伤则货上流,教伤则从令者不辑,众伤则百姓不安其居。”即威信被伤害,君权就会往下移;法制被伤害,财货就会通过贿赂往上流;教化被伤害,臣民就会不和睦;民众被伤害,百姓就得不到安居。他还说:“重在下则令不行,货上流则官德毁,从令者不辑,则百事无功,百姓不安其居则轻民处而重民散。”管仲进一步分析道:君权下移,政令便无法通行,财货上流,官德必然破坏;臣民不和,百事都无功效;百姓不得安居,就造成盗者留住务农者离散的局面。在以农立国的国家里,就会出现什么样的局面呢?管仲进一步指出“轻民处,重民散,则地不辟;地不辟则六畜不育;六畜不育则国贫而用不足;国贫而用不足,则兵弱而士不厉;兵弱而士不厉,则战不胜而守不固;战不胜而守不固,则国不安矣。”由此管仲得出这样的结论。他认为,“常令不审,则百匿胜;官爵不审,则奸吏胜;符籍不审,则奸民胜;刑法不审,则盗贼胜。国之四经败,人君泄见危。”就是说,国家大法不严明,国君左右的坏人就得逞;官爵之度不严明,奸邪的官吏就得逞;符籍制度不严明,奸民就得逞;刑罚制度不严明,盗贼就得逞。一国的四经(大法、官爵、符籍、刑法)败坏了,君主又不重视,就会出现危亡。因此管仲呼吁:国君要警“四伤”,立“四经”。呼吁君主要严明国家大法、严明官爵法、严明符籍法、严明刑法,以防止和制止腐败之风。
5、向百姓公布法令
为了让人民了解并拥护法令,管仲首创了向百姓公布法令的办法。每年初一百官在朝向全国发布法令,五乡乡师和属大夫,学习法令五天,然后到太史那里领受法令典籍。法令公布完毕要及时回报,同时评定爵赏,考核官吏。(见《管子·立政》)为了让百姓了解法令,他常用最简单易懂的大众化语言书写法律条文(即所谓“论卑而易行”),这样百姓就会积极拥护并认真执行。(参见《管仲与齐文化》年第四期)
6、明君重法,居身论道行理
管仲在《管子·七法》中说:“世主所贵者,宝也;所亲者,戚也;所爱者,民也;所重者,爵禄也。明君则不然。所贵者,非宝也;所亲者,非戚也;所爱者,非民也;所重者,非爵禄也。”这是说,当代一般君主,所重视的是珍宝,所亲近的是亲戚,所珍爱的是属民,所重惜的是爵禄。英明的君主则不然。他最重视的不是珍宝,最亲近的不是亲戚,最珍惜的不是属民,最看重的不是爵禄。“故不为重宝亏其命,故曰:令贵于宝。不为爱亲危其社稷,故曰:社稷亲于戚。不为爱人枉其法,故曰:法爱于人。不为重禄爵分其威,故曰:威重于爵禄。不通此四者,则反于无有。”所以,不为重宝损害政令就是“令重于宝”;不为亲戚危害国家,就是“社稷重于亲戚”;不为爱其属民而违反法律,就是“爱法高于爱人”;不为重惜爵禄而削弱威信,就是“威信重于爵禄”。君主如果不懂这四条,就会一无所得。总之,他认为开明的君主,要把法令看得比珍宝和属民还要重要,把社稷和国家权威看得比自己的亲戚和爵禄都重要。不然的话,什么都得不到。这是难得的远见卓识。
管仲强调君主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居身论道行理,则群臣服教,百吏严断,莫敢开私焉。”即君主能按理办事,群臣就服从政令,百官就断事严明,谁也不敢徇私了。“论功计劳,未尝失法律也。便辟、左右、大族、尊贵、大臣,不得增其功焉。疏远、卑贱、隐不知之人,不忘其劳。”即在评功记劳时不能离开法律规定。宠臣、侍从、大族、权贵和大臣们,不得凭借特权加功。关系远的、地位低下的、不知名的、有功也不得埋没。“故有罪者不怨上,受赏者无贪心,则列陈之士,皆轻其死而安难,以要上事。”即这样,犯罪受刑的人不会抱怨上面,有功受赏的人也不会滋长贪心。于是,临阵的将士们都将不怕牺牲而赴难,以求为国立功了。
管仲法制思想是在旧的宗法制度在破坏、新的封建制度正待建立的时代产生的。它代表新兴势力诸侯国的利益,以使齐国称霸图强为目的的,是顺应时代潮流,并推动时代进步的一种改革的尝试。它既没有固定的模式,也没有可以借鉴的先例。以法治国可以说是改革创新的举措,是难能可贵的。管仲时代,法制当处初期阶段,作为思想体系还不完善。作为一个平民出身的政治家,管仲对等级制度的弊端有所认识,有所突破。对人民的力量和作用十分重视,其法治思想是在以人为本的民本思想基础上建立的。用法制代替人治,用法规来规范臣民的行为,用以建立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以此消除实际存在的纷乱和暴虐,这种政治目的,不仅是治世良策,而且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三、管仲的德治思想
管仲在相桓公富国强兵的过程中,强调注重德治,即道德教育。他在这方面继承和发展了姜尚的德治思想。他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理论,道德教育要紧跟着“仓廪实”和“衣食足”来抓。他在《管子·牧民》中提出:“守国之度,在饬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巩固国家的准则在于整顿“四维”,即“礼、义、廉、耻。如果破坏了“四维”,国家就要灭亡。这是因为“礼不逾节,义不自进,廉不蔽恶,耻不枉从。”意思是:有礼,人们就不会超越遵守的规范;有义,人们就不会妄自求进;有廉,人们就不会掩饰过错;有耻,人们就不会趋从坏人。他进一步指出:“故不逾节,则上位安;不妄自进,则民无巧诈;不蔽恶,则行自全;不从枉,则邪事不生。”即是说,人们不越出应守的规范,统治者的地位就安稳;不妄自求进,人们就不会巧谋欺诈;不掩饰过错,行为就会自然端正;不趋从坏人,邪事也就不会发生了。所以他说:“四维张则君令行。”“四维”张扬了,君令就可以贯彻。他把张与不张的“四维”提到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这说明管仲不仅认识到“仓廪实”与“衣食足”对整个国家起着决定作用,而且认识到“知礼节”与“知荣辱”的巨大作用。这在当时不仅是深刻而有远见的,而且是难能可贵的。
管仲不仅把一个国家道德建设看得如此重要,他还认为国君的道德素养更为重要。他在《管子·牧民》中说:“错国于不倾之地者,授有德也。”为什么呢?他说:“授有德,则国安。”对全国来讲,“四方所归,心行者也。”(《管子·版法》)只有内心认真行德,四面八方才会归附。不仅君主的道德修养要高,而且君主任人也要十分慎重。在《管子·立政》中,他说:“君主所慎者三:一曰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他很重视选贤任能,注意德、功、能三个重要方面,并把德放在首位。他说:“故国有德义未明于朝者,则不可以授尊位。”主持政事没有取信于民的人不能做大官。
在《管子·立政》中,又说:“君之所慎者四:一曰大德不至仁,不可以授国柄;二曰见贤不能让,不可与尊位;三曰罚避亲贵,不可使主兵;四曰不好本事,不务地利,而轻赋敛,不可与都邑。此四务者,安危之本也。”即君主要慎重对待的问题有四个:一是尊崇道德而不真正行仁的人,不可授予国家大权;二是见到贤能不推让的人,不可授以尊高爵位;三是对掌握刑罚躲避亲贵的人,不可以让他统帅军队;四是对那种不重视农业,不注重地利,轻易取赋税的人,不可以让做都邑的官。这四条是巩固国家的原则,是决定国家安危的根本。同时,他指出:“德厚而位卑者谓之过,德薄而位尊者谓之失。”即德行深厚而授爵位低微的做法,叫做“有过”;德行浅薄而授爵位尊高的做法,叫做“有失”。他告诫各级用人者,在选贤任能中不要做“有过”、“有失”的事。管仲倡导的道德内容除礼、义、廉、耻外,在《管子·五辅》中还具体要求“德有六兴”、“义有七体”、“礼有八经”。
“德有六兴”包括:1、“辟田畴,制坛宅,修树艺,劝士民,勉稼穑,修墙屋,此谓厚其生。”即开辟田野,建造住宅,研究种植,劝勉士民,鼓励耕作,修缮房屋,这叫改善人民生活。2、“发伏利,输墆积,修道途,便关市,慎将宿,此谓输之以财。”即开发潜在财源,疏通屯积的物产,修筑道路,便利贸易,注意送往迎来,这叫给人们输送财货。3、“导水潦,利陂沟,决潘渚,溃泥滞,通郁闭,慎津梁,此谓遗之以利。”即疏通积水,修通水沟,挖通回流浅滩,清除泥沙淤滞,打通河道堵塞,注意渡口桥梁,这叫给人们提供便利。4、“薄徵敛,轻征赋,弛刑罚,赦罪戾,宥小过,此谓宽其政。”即薄收租税,轻征捐赋,宽减刑罚,豁免罪犯,宽恕小过,这叫实施宽大政治。5、“养长老,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此谓匡其急。”即敬仰老人,慈恤幼孤,救济鳏寡,关心疾病,吊慰祸丧,这叫救人之急。6、“衣冻寒,食饥渴,匡贫窭,振罢露,资乏绝,此谓振其穷。”即给寒冷的人以衣服,给饥渴的人以饮食,救助贫陋,赈济破败的人家,资助赤贫,这叫救人之穷困。以上措施不仅在物质方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给以关心、照顾、帮助,而且在精神上给予关怀、爱护、鼓励。
“义有七体”包括“孝悌慈惠,以养亲戚;恭敬忠信,以事君上;中正比宜,以行礼节;整齐撙诎,以辟刑僇;纤啬省用,以备饥馑;敦懞纯固,以备祸乱;和协辑睦,以备寇戎。”这是说:用孝悌慈惠来供养亲属,用恭敬忠信来侍奉君上,用公正友爱来推行礼节,用端正克制来避免犯罪,用节俭省用来防备饥荒,用敦厚朴实来戒备祸乱,用和睦协调来战备敌寇。这七个方面都是“义”的实际内容。接着他论证这样做的好处是:人民必须知义,然后才能中正,中正然后才能和睦团结,和睦团结然后才能生活安定,生活安定办事才有威信,有威信然后才可以战争胜利而防务巩固。所以“义”是必须认真实行的。
“礼有八经”。“八经”指“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凡此八者,礼之经也。”八经就是上下有礼义,贵与贱都有本分,长与幼都有次序,贫与富都有法度。如果不这样做,那就会上下无礼则乱,贵贱无分则争,长幼没有等次就要叛离,贫与富就会失其节制,这样整个国家就会陷于混乱。整顿八经,要求为君者公正而不偏私,为人臣者忠信而不结党,作为父母的以教育实现慈惠,作为子女的以严肃实现孝悌,作为兄长的以教诲实现宽厚,作为兄弟的以恭敬实现和顺。作为丈夫的专一实现敦厚,作妻子的以贞节进劝勉。这八项是礼的常规。所以,“人必知礼然后恭敬,恭敬然后尊让,尊让然后少长贵贱不相逾越,少长贵贱不相逾越,故乱不生而患不作。”
管仲在《权修》中要求“谨小礼、行小义、修小廉、饰小耻、禁微邪”,如果不这样做而要求百姓行大礼、行大义、行大廉、行大耻不可得也。他认为这是治国的根本。
管仲还强调诚信教育,并在行为上严格规范。他在《乘马》中要求:“非诚贾不得食于贾,非诚工不得食于工,非诚农不得食于农,非信士不得立于朝。”即非诚信的商人不得靠商业吃饭,非诚信的工人不得靠工业吃饭,非诚信的农民不得靠农业吃饭,非诚信的士人不得在朝中做官。由此可见,他把诚信教育与人们的饭碗联系起来,促使人们讲求诚信。
管仲在《管子·五辅》中还说:“逐奸民,诘诈伪,屏谗慝,而毋听淫辞,毋作淫巧。”这是要求驱逐奸民,查究伪作,排除谗言邪恶之徒;而且不听淫乱言词,不准造淫奢物品。这是因为:“若民有淫行邪性,树为淫辞,作为淫巧,以上謟君上而下惑百姓,移国动众,以害民务者,其刑死流。”如果人们有淫行邪性,传播淫乱言词,制造淫奢物品,用以取悦君主、惑乱百姓、扰害人民务正业的要处以死刑或流放。
四、建立制度,保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管仲首先在齐国建立了“复事”、“奖励”和“处罚”制度。在这方面他和齐桓公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好的社会效果。这在《管子·小匡》和《国语·齐语》均有大致相同的记载。据《小匡》记载:“正月之朝,乡长复事,公亲问焉,曰:‘于子之乡,有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弟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于是乎乡长退而修德进贤。……高子、国子退而修乡,乡退而修连,连退而修里,里退而修轨,轨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故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诛也。政既成,乡不越长,朝不越爵。罢士无伍,罢女无家。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是故民皆勉为善。”桓公重视这些经验,当即向五属大夫推广。“正月之朝,五属大夫复事于公,择其寡功者而谯之曰:‘列地分民者若一,何故独寡功?何以不及人?教训不善,政事其不治,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弟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者,谓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于是乎五属大夫退而修属,属退而修连,连退而修乡,乡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举;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诛。政成国安,以守则固,以战则强。”
管仲在实行“复事”、“奖励”、“处罚”制度的基础上,实行“三选”制度。在建立“奖励”、“处罚”制度之后,出现了各乡乡长退而修德进贤的现象。这时管仲建议“桓公亲见之,遂使役之官。公令官长,期而书伐以告,且令选官之贤者而复之。曰:‘有人居我官有功,休德维顺,端悫以待时使。使民恭敬以劝。其称谤言,则足以补官之不善政。’公宣问其乡里,而有考验。乃召而与之坐,省相其质,以参其成功成事。可立而时。设问国家之患而不安,退而察问其乡里,以观其所能,而无大过,登以为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选。(指乡长、官长及君主的选拔)”。这段话的意思是:乡长把贤士送来,桓公亲自接见,就用这些人在官府里工作。桓公命令官长,年终用书面报告成绩,并且命令官长挑选新官中的贤者上报,并指示说:“有人在我官府有功,德性好而又顺从,要老实待命使用,以使人们严肃而勉力。至于人民的诽谤言词,则足以补救官吏的不善之政。”桓公还普遍调查某乡意见并加以考验。然后召来与他共坐,仔细观察他的素质,以便了解他的成功成事。如可以举拔,就待时用之。凡是考问其国家忧患之事而应对不穷的,下到乡里调查了解他的能力。没有大过的,便提拔作上卿的助手。这叫做“三选”。通过“三选”,大批有德行有才能的人材源源不断地被选出来,有勇气、有体魄筋骨出众的人才也被选出来,官员不断得到补充,保持官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极大。
管仲主张奖励有德才的人。在德的方面,他选好义、质仁、慈孝父母又长悌闻于乡里的人。管仲说过:“故大德至仁,则操国得众。”有崇高道德的而真行仁的,才可胜任国事,取得众人的拥护。他把“义”列为“国之四维”之一。(《牧民》)“义”讲的都是做人的基本道理。慈孝于父母、长悌闻于乡里,这些都是有影响的人。在才的方面,他强调“好学、聪仁”。当时齐国人基本上还是以自学为主的家学,人才多出自自学和家学,管仲支持、鼓励好学、聪明是有远见的。同时他强调人要有勇、体魄强壮、筋骨出众,这既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也是国家官员必备的条件。
管仲主张处罚那些不慈孝父母、不长悌乡里、骄横浮躁、淫乱施暴、不遵守法令的人。管仲多次强调:“凡牧民者,士无邪行,女无淫事。”(《权修》)他在《五辅》中说:“逐奸民,诘诈伪,屏谗慝,而毋听淫辞,毋作淫巧。”即逐奸民,查究伪诈,排除谗言邪恶之徒,不准听淫乱的言辞,不准造淫乱物品。对有违犯君令的人,要分别给予处分。就象《小匡》记载的那样:“故匹夫有善,故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诛也。”这样才能达到“政成国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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