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饮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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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5 15:29:00

我们每个月都会缴纳社保

可是你知道

社保中的生育保险是怎么用的吗?

别到退休了还不知道哟

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领取条件有哪些?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待遇?

小编这就来给大家一一解答!

生育保险那些事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待遇?

1、生育医疗费: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启动;

2、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女职工。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1、生育医疗费:

(1)按*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2)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同步启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5)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

(1)按*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用人单位女职工。

(2)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哈医保规[]5号)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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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统筹区内或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能否享受生育待遇?

1、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区域内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单位在参保职工停保3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的,缴费时间连续计算;超过3个月办理接续手续的,从办理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办理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的用人单位职工,转入单位在参保职工停保3个月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连续缴费,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本市缴纳生育保险不足12个月的,可提供原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缴费凭证,合并计算后生育保险连续缴纳满12个月的,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

生育医疗费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分级确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生育医疗费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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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享受。

生育津贴金额怎么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标准执行,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女职工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后,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申领并发放给职工。

津贴发放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是否扩大了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原来覆盖范围仅为企业职工,两险合并实施后,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凡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全部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个人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报销项目是否有增加?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是否还有等待期吗?

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并发症费用纳入了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剖宫产合并手术也首次纳入了报销范围,剖宫医院可报销元。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再执行原12个月等待期的规定,生育医疗费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启动。

生育定点服务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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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哈尔滨社保、生育津贴查询等

编辑:那萌萌

责编:刘海波

审核:李宝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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