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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8 3:30:00

 

 “父母领养了一个妹妹,我能算‘独生子女’吗,我可以生两个宝宝吗?”


  “我是离异的,但孩子判给了对方,我再婚后可以再生个宝宝吗?”……


  这些关于我省单独二胎再生育的疑问,马上就有新解答了——近日,浙江省卫计委在其
  这次再生育相关的征求意见稿,是之前网上盛传的二胎*策要放开了吗?


  昨日国家卫计委就《中国家庭发展报告(年)》举行新闻发布会,在被记者问及二胎*策有何进展时,新闻发言人宋树立作出回应,表示网上相关消息传言不属实。


  宋树立表示,因为中国人口众多,人口对于资源、环境,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是长期存在的。但他特别表示,“单独二孩不是句号,要往下走,要促进人口的长期均衡地发展,加强*策的实施评估,加强人口形势的研判。”


  此次我省出台“征求意见稿”,其框架依然是在国家单独二孩原有的总体原则之下。但我省在具体落实时,将比之前更细化。


  比如这份征求意见稿,对8种特殊情况进行了修改:分别针对再婚夫妇、病残儿以及独生子女,其中针对独生子女的说明,对一些很多被排除在“单独二胎”*策之外的家庭来说,是个好消息。


  杭州的王先生,有一个妹妹,是领养的,而他本人是父母生育的唯一一个孩子。去年单独二胎*策出台后,王先生全家都很想去申请再生一个,但却被告知自己不能算“单独“,如果非要生,只能让妹妹和父母解除领养关系,但这是王先生不能接受的。


  记者看到,浙江省卫计委刚发布的这份征求意见稿,对“独生子女”的条件新增了3个条款,其中一条就是针对王先生这样的情况,也就是王先生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征求意见稿还对其他再生育的特殊情况做了说明,其中有不少属于新增的条款。


  比如,针对再婚夫妇,取消了当前家庭子女数1个的限制,改为“再婚夫妻在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也可以申请再生育。


  这份文件,目前在浙江省卫计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5月12日~18日,反馈意见可以在5月18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zdc_gkzq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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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授权规定,现对特殊情况再生育*策作如下规定:


  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除《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2.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双(多)胞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4.夫妻生育的第一胎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曾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第7号令),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7.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该子女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且抚养方未再生育的,该子女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策(仅在适用再生育*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

8.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同时又依法收养子女的,该子女以及该夫妻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策(仅在适用再生育*策时参照独生子女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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