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法〔〕53号)。
二、办理对象条件: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的夫妻双方户籍在在本省的,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镇(街、场)提出办证申请。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在外省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以在我省发证。
三、所需材料:
(一)夫妻双方户口页原件(含户口簿首页);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三)结婚证原件;
(四)第一孩的有效证件原件(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页);
(五)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二份,由双方所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可到翔安区卫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