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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24 8:58:00

一、做好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登记工作

(一)自年1月1日零时起,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再进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生育。夫妻在生育后3个月内,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在现居住地登记的,需同时提供居住证)、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及3张夫妻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进行生育登记。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原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上登记相关变更信息。

(二)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办发〔〕号),年7月在全区统一使用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改为《生育登记表》(见附件)。生育登记对象在填写《生育登记表》,要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婚姻、生育或收养子女等信息,经办人员根据填写的相关信息对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并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因登记对象的虚假信息造成不符合*策多生育子女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村(居)开展生育登记工作。

二、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工作

(一)年1月1日零时前,符合原规定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办发〔〕号)的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自年1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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