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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8 1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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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告

为了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在储存过程中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年第10号),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具体通告如下:

备案范围

在南安市辖区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备案办理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年7月3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备案资料,完成备案。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开办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备案。

(三)已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进行重新备案。

(四)已备案的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停止服务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依法终止,或者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由原备案部门注销备案信息。

(五)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如实填报《南安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表》相关信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或盖章),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备案。委托他人现场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南安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场所基本信息备案表

备案机关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向所在地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备案:

1.溪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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