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些刚刚升级成为宝爸宝妈的朋友咨询小编关于生育津贴领取的事,大家都对生育保险待遇的领取和扣罚情况有不少疑惑,下面小编就从身边的案例入手,和大家讲讲生育津贴的那点事儿。
Y先生和Y太太前不久喜获麟儿,在产假休到一半的时候,细心的Y太太发现自己申报的一次性营养费及时发放到账了,但自己的生育津贴却没有一同发放。很快,Y太太又收到了单位发来的确认单,单位在绩效工资中把她申报的生育津贴扣除了。
无独有偶,Y先生的护理假津贴也发生了一样的情况。困惑的Y太太向我提出了自己的疑惑:这是我的生育津贴被单位截留了吗?
日常生活中,不少准妈妈和新晋宝妈都会对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有疑问,今天小编就来简单说明一下:
1、如果女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那该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支付。并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了:工作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2、如果女职工所在的工作单位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则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女职工所在工作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是同一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将生育津贴定性为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而产假工资非法律概念,在《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在延长的产假期内照发工资,故在实践中称之为产假工资。?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女职工并不能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申领,然后发放给职工。
回到Y太太的案例中,如果Y太太所在的工作单位在她产假期间是正常发放工资的,那这部分“工资”实际上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是由工作单位预先支付至职工账户的,在工作单位为劳动者申领到生育津贴后双方再行结算。换句话说,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对比,按就高原则享受。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简而言之,假设Y太太的生育津贴大于生产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时,高于工资的部分须足额发放至员工账户,用人单位不能截留;当生育津贴少于生产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总额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Y太太产假前工资标准进行补足,如果Y太太产假期间单位已经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预先发放工资,且该金额高于生育津贴,则在单位收到生育津贴后,可“扣下”所有生育津贴,这种情况下并非是用人单位“截留”了Y太太的生育津贴。
下面小编就针对我国的产假及生育津贴等一系列常见问题做一下科普:
Q:女职工应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A: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Q:哪些费用不计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A::(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Q: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A:《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作了规定,即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工作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Q:男方是否享有护理假?
A:《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员工出勤,工作单位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Q:江苏省关于产假天数的规定是什么?
A:《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工作单位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Q: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发放其工资?
A:《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即,产假期间应当照发工资,视同全勤,故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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