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7月1日起,凡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必须提前办理社会保障卡或社发开户,无社会保障卡或社发账户的参保人员将不能进行相关待遇的申报受理。
二、自7月1日起取消异地生育住院时的《其他住院登记》,《生育妊娠登记》和《生育异地就医登记》办理流程不变;
三、自7月1日起取消计划生育手术的妊娠登记;
四、自7月1日起,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住院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的支付方式,由单位发放变更为社发,支付到参保人员个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中。
五、7月1日以前生育的企业参保人员,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依然为单位发放。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当天)生育的,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为社发,支付到参保人员个人社保卡的金融账户中。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津贴发放方式不变。(*策依据津人社局发〔〕63号、津人社局函〔〕7号)
六、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当天)生育的参保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生育津贴可以由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社保网厅)的方式进行申报。一是参保人员的必须在天津本地生产,且医院已经上传婴儿出生证号;二是参保人员必须是在天津本地计生部门办理的生育登记;三是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费、生育住院费必须均已联网结算完成;四是参保人员的医院上传至社保中心;五是参保人员必须有社会保障卡。
七、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当天)生育的参保人员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在生产后的12个月之内进行申报。
八、自7月1日起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申报的受理时间,可以自生产次月(医院已上传完毕)至生产后12个月之内进行申报。参保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选择生育津贴申报时间的方式,选择生育津贴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
九、从即日起,凡持外地准生证的参保职工,在申报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准生证复印件或生育第几胎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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