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用人单位向小编反映,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并同时享受报销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各地在执行时出台了相应的细则。以海南为例。《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第十七条规定:“生育津贴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当年成立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的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第十八条规定:“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从业人员依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护理假期间,本条例未规定给予生育津贴的,其工资由原发放单位发放。”从以上规定看出,到底是发放生育津贴还是发放工资,相关规定之间确实存在说法不统一的现象,但无论如何生育津贴和工资同时享受的说法都缺乏依据。总的原则是,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全勤待遇,即与产假前相比,工资待遇不降低。综合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发放工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报销,并拨付给用人单位。报销的生育津贴高于其实际工资的,超过部分应支付给女职工。(参照三社保﹝﹞11号《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申领生育津贴的通知》规定:女职工生育3个月后(难产4个月、引产1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且期间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申领生育津贴。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件、材料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生育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陈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