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饮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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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8 1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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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1月1日起,我县全面执行杭州市统一的生育保险*策,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新的*策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01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津贴、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02

享受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是职工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在我县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2个月。

03

待遇标准


  (一)医疗费用


  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职工医保规定结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


  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应计发天数


  生育津贴: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享受产假天计发(含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04

待遇结算


  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的次年年底前,按规定向医保中心申请。医保中心审核后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条款及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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